2014年9月,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开展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年多来,共发放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344万元,1087名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得到救助。
新的《实施办法》提高了救助标准并实施分类救助。救助标准为:经各项保险报销后,县级民政部门对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进行分类救助。市级民政部门对经过县级民政救助后仍然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自负部分进行补充救助:低保户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70%标准救助;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8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8万元。面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5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6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6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40%标准救助,每年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50%标准救助,最高救助5万元。